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82081706

阅读:97881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西藏藏宝堂藏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龙布藏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藏藏宝堂藏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龙布藏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08170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西藏藏宝堂藏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龙布藏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藏藏宝堂藏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龙布藏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08170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337473号“宇妥古方”,第81045495号、第50359738号“藏域宇妥”,第50357936号“宇妥萨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电子针灸仪”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8170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820817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8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