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口秀英区芙筱鞋业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德琪燕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54677号“FA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98982号“FA8”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我局作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撤回公告刊登在第1981期《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公告》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02209号“东富 FA”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