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希(南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16180号“QUINE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30466号“QUINE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做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对其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0710号“QUINTIC WIRELESS INNOV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电子公告牌;卫星导航仪器;手机;集成电路;电子芯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数量显示器;电视机”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