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王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欧伯仕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福对被异议人佛山欧伯仕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1233191号“欧伯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伯仕”指定使用于第19类“石板;瓷砖;防水卷材”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180559号“欧博士 OUBOSS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木纤维加固的水泥板(水泥木丝板);水泥板;防水卷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233191号“欧伯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