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海斯-布希英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风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奕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英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风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第81746579号“STELLAR MOMENT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ELLAR MOMENTS”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31032号“STELLA ARTOIS及图”、第755873号“STELLA”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啤酒;水果饮料和果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746579号“STELLAR MOMENT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