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721090号“囍婆婆山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囍婆婆山野 86721090

阅读:44044 2026-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任亚南 委托代理人:河南晟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21090号“囍婆婆山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29563号、第79769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

  申请人:任亚南

  委托代理人:河南晟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21090号“囍婆婆山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29563号、第79769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流程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721090号“囍婆婆山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囍婆婆山野 867210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58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