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顺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顺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0920538号“正大美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大美盛”指定使用于第1类“农业用土壤调理剂;混合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8482号“美盛”、第8555269号“新美盛”、第71370760号“美盛生物科技”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磷酸盐”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美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20538号“正大美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