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袋鼠妈妈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31162号“KANGAROO MOMMY'S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5682号“袋鼠妈妈 DDMOMMY”商标、第16402077号“袋鼠妈妈 DDMOMMY”商标、第19484922号“袋鼠妈妈 DDMOMMY”商标、第39665924A号“袋鼠妈妈 DDMOMMY”商标、第47696180号“袋鼠妈妈 DDMOM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品牌经申请人持续广泛的推广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袋鼠妈妈”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AAA级全国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全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出具的《关于袋鼠妈妈品牌市场地位的说明》、荣誉证书及获奖情况、电商平台的销售排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