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明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大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06683号“彭城羊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299号“彭城”商标、第80466798号“彭城宴”商标、第27481901号“彭城八大碗”商标、第23240855号“彭城饭店”商标、第86189324号“彭城 彭城擀面皮 PENGCHENG ROLLED DOUGH SHEE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且未复审,权利状态失效,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状态,引证商标三、四正处于撤销/无效审查中,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上述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已发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