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萍乡求和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8190026号“求和堂QIU HE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01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和版权的保护性注册,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品牌影响力,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求和”,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进行作品版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