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672994号“心动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不是实际存在的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臆造的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的汉字组合,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用作商标申请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法》所规定的显著特征。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