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明博羿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51149号“明博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74179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请求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
二、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242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明博”,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明博”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明搏”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