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帝业塑胶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信博远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镇江新区佳通机车部件厂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4日对第78554117号“Oralwe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销,注册商标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967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本案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