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珀仙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9315号“珀莱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6102号、第855258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