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003371号“天能纳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能纳电 88003371

阅读:18845 2026-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03371号“天能纳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天能纳电”由“天能”和“纳电”两部分所组成。“纳电”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是指“具有容纳性的电池”,并不包含表达电池产品的…

  申请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03371号“天能纳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天能纳电”由“天能”和“纳电”两部分所组成。“纳电”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是指“具有容纳性的电池”,并不包含表达电池产品的技术特点的含义,同时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也不会认为“纳电”具有某种技术特点的含义。申请商标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是国内最知名的电动车蓄电池生产企业,“天能”蓄电池销量连续十八年位居全国同行业第一,“天能及图”品牌在行业内知名度极高,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业协会出具排名证明、品牌及企业荣誉、专利证书、新闻报道、广告宣传图片、销售服务网络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8003371号“天能纳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能纳电 880033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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