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斯为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15640号“S SING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4702号“宋美浓香 SONGMEI及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62919号“SIN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啤酒(无酒精);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果味啤酒”商品在注册审查时已予以初步审定,在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鸡尾酒;无酒精葡萄酒;气泡水;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制碳酸水用配料;制加气水用配料”商品上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啤酒;啤酒(无酒精);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果味啤酒”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