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公交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907563号“广交车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16589号、第81919559号、第61619601号、第61594850号、第46774537号、第74373716号、第81919565号、第74380658号、第74373733号、第53375273号、第48654893号、第16999597号、第30857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目前处于等待是否复审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列表、广交会介绍资料、网络搜索截图、申请人简介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现为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广交”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显著识别中文“广交”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