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3918号“云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50916号“云曼到家”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00568号“云漫”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