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大师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大师园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9期《商标公告》第81545599号“汇进大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进大黔”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52114号“大黔九道 DAQIANJIUDAO”、第14552115号“大黔九艺 DAQIANJIUYI”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545599号“汇进大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