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墨阳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信诚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30076号“墨阳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52878号“墨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水供暖装置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除水供暖装置以外的灯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37728号“墨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在钢合金、铝合金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除前述撤销商品以外的金属门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