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高浴梁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浴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82002386号“KEEPGOUP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EPGOUP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77029号“KEEP”、第77274400号“KEEP”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02386号“KEEPGOUP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