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斯帝奇梵高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庆趣购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帝奇梵高博物馆对被异议人安庆趣购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187605号“梵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梵高”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175924号“VAN GOGH MUSEUM AMSTERDAM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VAN GOGH”的中文翻译为“梵高”,其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如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187605号“梵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