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坤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64692号“Rod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531号、国际注册第7类第16097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不予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铣床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其现为3D打印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Rodi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Robin”、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之一“Rodin”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印刷机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和它们的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