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中(山东)节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6473号“华中高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7232号、第54299853号、第55999089号、第26679891号、第14182706号、第12560601号、第617563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处于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热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蒸馏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华中”,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六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