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201658号“玩车速改 CSE-PERFORM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玩车速改 CSE-PERFORMANCE 84201658

阅读:57664 2026-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穿越时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01658号“玩车速改 CSE-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的臆造词汇,其并不是一个被收录进词典的固有词汇,未描述指定使用的商品…

  申请人:江苏穿越时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01658号“玩车速改 CSE-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的臆造词汇,其并不是一个被收录进词典的固有词汇,未描述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商品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理应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营场所照片、荣誉资料、其他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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