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阳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09081号“鹅掌门自家厨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03490号“鹅掌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鹅掌门”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4301、4302群组服务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门店照片、客户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