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983032H3号“SUITSUPP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ITSUPPLY G983032H3

阅读:97362 2026-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UIT SUPPLY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83032H3号“SUITSUPP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为无含义的自创词汇,具有显著特征,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且…

  申请人:SUIT SUPPLY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83032H3号“SUITSUPP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为无含义的自创词汇,具有显著特征,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且经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简介、媒体报道、广告剪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宣传图片、明星展示照片、广告效果图、广告投放情况、营业执照、合同与协议、店铺照片、财务审计报告与银行征询函、部分客户刷卡记录复印件、申请人企业微信认证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UITSUPPLY”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SUIT”有“西服、套装”等含义,SUPPLY有“供应”等含义,指定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983032H3号“SUITSUPP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ITSUPPLY G983032H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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