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461220号“基米乐洛伊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基米乐洛伊士 80461220

阅读:53211 2026-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兴洛伊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九根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3日对第80461220号“基米乐洛伊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1619669号“洛伊士”商标、第80394543号“伊洛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嘉兴洛伊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九根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3日对第80461220号“基米乐洛伊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1619669号“洛伊士”商标、第80394543号“伊洛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洛伊士”及其系列商标在眼镜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大多数为注册在第9类“眼镜”等商标,且名下商标大多为其他主体知名眼镜品牌的组合或者字体字形变形而来。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洛伊士”品牌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若继续维持注册并投入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以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纳税证明;2、部分商标证书;3、部分版权证书;4、有关“洛伊士”的广告宣传代言合同发票、百度搜索、媒体报道及所获证书;5、有关“洛伊士”产品的部分包装合同及发票;6、“洛伊士”在产品外观、店铺等上的使用;7、产品检测报告及质检报告;8、产品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9、授权书、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老花镜;3D眼镜;偏光眼镜;太阳镜;眼镜;游泳护目镜;眼镜盒;眼镜片;防护眼镜;眼镜”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二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或获准初步审定在第9类“太阳镜;护目镜”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获准初步审定的“护目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基米乐洛伊士”与引证商标一、二“洛伊士”、“伊洛仕”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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