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露露乐檬LULULEMENG及图 81905513

阅读:123679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被异议人:王春禹 异议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春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1905513号“露露乐檬LULULEM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露露乐檬LULULEMENG…

  异议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被异议人:王春禹

  异议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春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1905513号“露露乐檬LULULEM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露露乐檬LULULEME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沐浴露;洗面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74270号“露露”、第69898902号“露露”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洗发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905513号“露露乐檬LULULEM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露露乐檬LULULEMENG及图 819055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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