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72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22261号图形商标、第73844840号图形商标、第39527613号图形商标、第75282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创意来源、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为联想旗下新零售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发展为智能硬件、智能行业解决方案、智慧服务的代表企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坚持不懈地进行产品打磨和市场推广,至今已在行业内积累起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品牌重要备用标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和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