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09450号“绍文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绍文及图 40409450

阅读:52072 2026-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文绍玉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8日对第40409450号“绍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绍”系列商标通过申请人的长期经营使用及积极地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已获得相关公众的普遍识别及认可,与申请人形成了积极…

  申请人: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文绍玉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8日对第40409450号“绍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绍”系列商标通过申请人的长期经营使用及积极地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已获得相关公众的普遍识别及认可,与申请人形成了积极的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48971号“绍”商标、第15065556号“绍及图”商标、第15054670号“绍及图”商标、第8444180号“绍香雪”商标、第9083501号“绍古”商标、第9083478号“绍喜酒”商标、第9092592号“绍酒”商标、第9223802号“绍酿”商标、第10631479号“绍圣塔”商标、第15058587号“绍泰”商标、第15976757号“鼓绍”商标、第20832691号“绍”商标、第8447741号“绍”商标、第20832576号“古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申请材料目录包含企业文化、产品照片、荣誉证书、合同、案例、检测报告等证据名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食用酒精”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经查,申请人只提交了商标申请材料目录,但未附具体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畴,故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食用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系作为程序性条款提出的,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评述。本案申请人仅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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