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21772号“克朗鹿王 KELANGLUW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克朗鹿王 KELANGLUWANG 12721772

阅读:67864 2026-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春艳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21772号“克朗鹿王 KELANGLUW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934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春艳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21772号“克朗鹿王 KELANGLUW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934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袜;帽;领带;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在中国市场上,被申请人在近三年中没有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游泳衣”商品上销售过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也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通过大陆境内的媒体进行过与复审商标有关的宣传。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申请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复审商品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其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没有出现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营业执照;2、商标许可、出库单;3、实体店照片及视频;4、视频号推广视频;5、抖音推广视频;6、网页搜索截图;7、对账单;8、存根联、收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具有自制的可能性,且没有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游泳衣”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之间也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游泳衣”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林燕霞于2013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游泳衣”等商品上,于2023年6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马春艳,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34年10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游泳衣”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常熟万尚时装有限公司使用;证据5体现了复审商标及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且体现时间处于2021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内,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8等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进行了一定的宣传。鉴于“服装”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婴儿全套衣;雨衣;游泳衣”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21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游泳衣”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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