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盈佳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盈佳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69618836号“大眼蛙M&Q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眼蛙M&Q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的第59394615号“大眼蛙”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长皮毛围巾(披肩);脖套;披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均包含“大眼蛙”汉字,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大眼蛙”卡通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大眼蛙”卡通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也应由异议人享有。包含该卡通角色名称的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具有不正当利用这一名称营利的目的,可能会对异议人因“大眼蛙”知名度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造成不当减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18836号“大眼蛙M&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