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泰诺安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54715号“HT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1721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销售合同及银行转账回单、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8月30日至2024年0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554715号第9类“HTNOVA”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检索了解,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现已确认在原撤三答辩程序中已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作为复审阶段的全部证明依据,无新增证据材料补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营业执照;2、荣誉、网络宣传;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及专利列表、商标注册信息;4、销售合同及银行转账回单、销售发票;5、公司介绍、产品照片、产品介绍;6、参展合同及展会发票、展会照片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真实性存疑,或无证书原件,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品,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报警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3年4月20日。复审商标在“报警器;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传感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电子监控装置;调制解调器;自动计量器;数量显示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另案中已被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
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向我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专利等,证据4中对应的销售合同及银行转账回单、销售发票,结合证据2、5、6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