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13703号“蒸蒸日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4965号“蒸蒸日上”商标、第83748299号“蒸蒸日上”商标、第7412189号“蒸蒸日尝”商标、第83791467号“蒸蒸向上 金 BE THR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己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综合设计而来的,表达了申请人“将企业做强做大,争做同行业优秀标杆企业的美好企业愿景以及走向世界,实现全球化”的理念,用作商标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但其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仅由常用祝颂语构成,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