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GRIVIVOS及图 80530020

阅读:106146 2025-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兆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7期《商标公告》第80530020号“AGRIVIVO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兆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7期《商标公告》第80530020号“AGRIVIVO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GRIVIVO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7类“管道用非金属接头;软管用非金属附件;硬管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482585号、第38999790号“VIV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乳胶(天然胶);密封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易识别为“AGRI”“VIVOS”两部分,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手提电话”商品上的“VIVO”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530020号“AGRIVIVO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GRIVIVOS及图 805300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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