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421631号“VICTQR REIN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ICTQR REINS 72421631

阅读:164376 2026-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立华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2日对第72421631号“VICTQR REI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其对申请人名下品牌理应知晓,仍申请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VICTOR…

  申请人:德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立华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2日对第72421631号“VICTQR REI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其对申请人名下品牌理应知晓,仍申请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VICTOR REINS”系列商标,该行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908134号“VICTOR REI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VICTOR REINZ”商标在密封产品上经过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情况;第三方品牌的商标注册情况;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基本情况;在先裁定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具有密切联系;德纳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厂简介;VICTOR REINZ品牌产品介绍、荣誉、销售、宣传证据、在先保护记录;VICTOR REINZ 的全球注册报告和部分证明文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7类轴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复式接头垫圈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轴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式接头垫圈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轴瓦及与之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2421631号“VICTQR REIN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ICTQR REINS 724216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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