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63265号“Sanrio SMIL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nrio SMILES 4263265

阅读:103517 2026-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普雷德拉格•米利赫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63265号“Sanrio SMIL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643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普雷德拉格•米利赫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63265号“Sanrio SMIL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643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9月10日至2024年09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贵重金属罐、装饰品(珠宝)”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网上查询及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贵重金属盒、护身符(珠宝)等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就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要业务为开发自家原创卡通角色,策划并销售灵活应用这些卡通角色制作而成的商品,管理上述卡通角色带有的知识产权以及将其许可给他人的公司。复审商标中“Sanrio”具有极强显著性,作为被申请人商标兼商号,被申请人在其全球事业范围内长期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通过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持续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权利保护十分重视,复审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出自被申请人自身实际经营之需求,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非常明显的使用意图。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00年6月发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2020年1月发布的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3、2025年1月发布的关于2024年度北京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公告页面及纳入证明;4、被申请人上述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行动的部分时间戳证据;5、相关异议案件列表及裁定书;6、关于“SANRIO”假冒产品的中国行政处罚书列表;7、被申请人相关商标列表和商标档案;8、被申请人和其上海子公司授权许可合同、上海子公司登记信息、上海子公司与总被授权商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9、“Sanrio三丽鸥官方旗舰店”中相关商品的网络销售页面、实物及标签照片、产品目录;10、被申请人与浙江银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相关时间戳证据、商品产品目录、实物图片、发票及中文摘译;11、相关商品销售页、产品目录、实物图片、海外制造申请书及中文摘译;12、官方店铺、中国子公司天猫店铺销售页面及中文摘译;13、总被授权商相关授权合同、授权商品在次级被授权商的佛山分公司经营的天猫官方店铺销售页;14、被申请人及其被授权商在各自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15、总被授权商相关授权合同、授权商品在次级被授权商关联公司经营的天猫官方店铺的销售页、微博宣传信息;16、《中华商标》相关广告合同、发票公证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被申请人相关商标列表和商标档案;授权许可合同、公司登记信息;商品销售页、产品目录、实物图片、发票、海外制造申请书及中文摘译;官方店铺、中国子公司天猫店铺销售页面及中文摘译;总被授权商相关授权合同、授权商品在次级被授权商关联公司经营的天猫官方店铺的销售页、微博宣传信息;《中华商标》相关广告合同、发票公证书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全部涉及其所称1402群组商品的证据上所使用的商标均为“Sanrio”,并非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中均不包括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1402群组商品的使用。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国内可查证的交易发票,也未提供三年期间内其网店的商品销售订单页面。被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属于涉外自制证据,且涉外证据的中文翻译不完整,有明显错误和误导性。被申请人部分证据并非在本案三年期间,不应予以采纳。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存在重大漏洞和瑕疵,不能形成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第14类商品上的相关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21日在第14类贵重金属烛台;贵重金属熄烛器;贵重金属高脚杯;家用贵重金属用具;家用贵重金属容器;贵重金属钱包;贵重金属徽章;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银制工艺品;磁疗首饰;景泰蓝;景泰蓝首饰等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贵重金属烛台、贵重金属容器、贵重金属徽章、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等全部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被申请人与浙江银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相关时间戳证据、钥匙链及徽章等商品实物图片、发票及中文摘译;证据14被申请人及其被授权商在各自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证据15、16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贵重金属徽章等相关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护身符(珠宝)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1402群组商品的相关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清晰体现复审商标标识“Sanrio SMILES”,或并非贵重金属烛台等复审商品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1402群组贵重金属烛台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护身符(珠宝);银饰品;手镯(珠宝);小饰物(珠宝);胸针(珠宝);链(珠宝);项链(宝石);领带夹;硬币;象牙制品(首饰);黑色大理石饰品;铜制纪念品;铜币;宝石(珠宝);纪念章(宝石);奖章;装饰品(珠宝);贵重金属饰针;贵重金属塑像;人造宝石;戒指(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扣;帽饰品(贵金属);耳环;鞋饰品(贵重金属);袖口链扣;贵重金属半身雕像;贵重金属小塑像;别针(首饰);领带夹(领带饰针);领带别针;贵重金属徽章;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银制工艺品;磁疗首饰;景泰蓝;景泰蓝首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63265号“Sanrio SMIL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nrio SMILES 42632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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