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427674号“御胶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御胶王 85427674

阅读:73972 2026-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风云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27674号“御胶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

  申请人:陈风云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27674号“御胶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成功注册了“御胶王”商标,申请商标正是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御胶王”,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等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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