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可心
委托代理人:赣州忘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12076号“聚心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32297号“聚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1467434号“心聚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