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4938号“宇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宇星 1384938

阅读:111499 2026-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星宇电子(宁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瑞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4938号“宇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8250号决定,于2025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星宇电子(宁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瑞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4938号“宇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8250号决定,于2025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1年07月31日至2024年0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离心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机器);粉碎机(机器);真空泵(机器);过滤机;阀(机器零件);叶轮(泵部件);泵盖(泵部件);硫酸设备;泵件(泵部件);泵底座(泵部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造纸机;造矿设备;石油化工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照片、铭牌、宣传册;

  2、展会照片;

  3、荣誉证明。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编号续前):

  4、泵及配件、阀、粉碎机、过滤机、硫酸设备的合同及发票;

  5、检验报告;

  6、宣传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于199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200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离心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机器);粉碎机(机器);真空泵(机器);过滤机;阀(机器零件);叶轮(泵部件);泵盖(泵部件);硫酸设备;泵件(泵部件);泵底座(泵部件);造纸机;造矿设备;石油化工设备”。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4月13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的“离心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机器);粉碎机(机器);真空泵(机器);过滤机;阀(机器零件);叶轮(泵部件);泵盖(泵部件);硫酸设备;泵件(泵部件);泵底座(泵部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向多家公司销售“双作用陶瓷水环真空泵、气动挤压阀、双喷式陶瓷气流粉碎机、陶瓷过滤机、成品酸脱吸塔”等商品,结合产品照片、铭牌、宣传册等证据上标有复审商标的情况,且考虑到被申请人实际提供的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与复审商品相近,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离心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机器);粉碎机(机器);真空泵(机器);过滤机;阀(机器零件);叶轮(泵部件);泵盖(泵部件);硫酸设备;泵件(泵部件);泵底座(泵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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