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22349号“德佑地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7347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对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初审、转让、注册公告
2、“德佑”品牌获得的荣誉证据
3、申请人加油站平台产品销售页面
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的部分裁定结果
5、申请人于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收到的“德佑”相关商标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信息汇总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张,并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恶意。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被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的相关案件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手动清洁器具;玻璃板(原材料);室内植物培养箱;捕虫器;熏香炉;刷子;梳;牙签”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2020年1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食物保温容器;手动清洁器具;玻璃板(原材料);室内植物培养箱;捕虫器;熏香炉;刷子;梳;牙签”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4、5不是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3未涉及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商业活动中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恶意撤销复审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