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8305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4830519

阅读:133983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合肥和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30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55878号“再回大秦·幻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合肥和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30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55878号“再回大秦·幻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实际使用场景不同,二者行业跨度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引证商标注册人目前为异常经营状态,该引证商标未进行实质性使用,商标注册人显然已放弃对此商标的权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理念及使用、相关新闻报道、申请人美誉度情况、引证商标及其注册人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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