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752037号“风筝 SINCE194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风筝 SINCE1940 83752037

阅读:108650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潍坊风筝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盾(山东)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52037号“风筝 SINCE194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Since1940”指代的是申请商标“风筝”品牌在面粉商品上的真实创立时间。由于申请商标指定…

  申请人:潍坊风筝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盾(山东)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52037号“风筝 SINCE194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Since1940”指代的是申请商标“风筝”品牌在面粉商品上的真实创立时间。由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面粉、馒头、包子”等面类食品,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包含“Since1940”绝不会联想到是商品的生产时间。因此,申请商标包含“Since1940”指代品牌创立的真实时间,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介绍页面、相关报道、《基本守法工商业户处理通知书》、《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登记事项表》、保险单、山东省商务厅颁布的老字号认定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时间或企业的创立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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