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56324号“WOODNHR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OODNHRD 69456324

阅读:136163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伍德沃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晋江均日机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0日对第69456324号“WOODNHR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类商品上的第36791424号“W…

  申请人:伍德沃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晋江均日机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0日对第69456324号“WOODNHR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类商品上的第36791424号“WOODWARD及图”商标、第674477号“WOODWARD”商标、国际注册第1421556号“WOODW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或者品牌名称的一贯恶意,其名下所有商标都是对汽车行业内的知名汽车零部件公司的模仿。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的需要,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极具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信息、申请人品牌介绍、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在先决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主创立的品牌,并非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不存在攀附恶意。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一致,是用于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必要手段。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有关“WOODWARD”的翻译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产品包装图片、售货确认书、发票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高雄彬于2023年02月08日申请注册,2023年09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内燃机点火装置;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引擎喷油嘴;机器汽缸;马达和引擎用汽缸;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部件);润滑油泵;缓冲活塞(机器部件);减震器栓塞”商品上,2023年12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晋江均日机器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引擎喷油嘴;机器、发动机和马达的泵和压缩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引擎喷油嘴;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引擎喷油嘴;机器、发动机和马达的泵和压缩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456324号“WOODNHR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OODNHRD 694563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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