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黔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飞答汇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方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方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607438号“黔酺老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酺老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39890号“黔铺”、第30667349号“黔铺酱香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利口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黔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黔铺”在文字构成、字形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益。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益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黔铺”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益。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607438号“黔酺老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