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义乌莱夫威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丽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义乌莱夫威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82062591号“御芊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芊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276455号“御千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御芊金”未直接描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62591号“御芊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