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昌雾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鑫嘉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700775号“即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650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