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晨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84478号“晨昇特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788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金属箱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6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