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宁静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21903号“BIUB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52515号商标、第38954217号商标、第35585820号商标、第3560302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2189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